公交车是市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,车门附近、驾驶位周边等标注“站立禁区”的区域,是为保障乘客安全划定的危险区域。然而现实中,因乘客在站立禁区内停留遭遇车祸身亡的悲剧偶有发生,此类案件中,公交公司、乘客、肇事方的责任该如何划分?近日,某地法院审结的一起相关案件,给出了明确答案,也为公众敲响了安全警钟。
案件回顾:早高峰期间,乘客李某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出行,因车内乘客拥挤,李某无法及时找到座位,便在车门旁标注“站立禁区”的区域停留,双手未扶稳扶手。行驶途中,一辆私家车违规变道,与公交车发生碰撞,剧烈撞击导致李某从站立禁区摔倒,头部重创,经抢救无效身亡。事故发生后,交警部门出具认定书,认定私家车司机违规变道负主要责任,公交车司机未及时疏导乘客、提醒站立禁区风险负次要责任,李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的核心是多方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,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,最终作出判决:私家车司机承担60%责任,公交公司承担30%责任,乘客李某自行承担10%责任。

责任划分拆解明确,每一方的责任都有充分法律支撑。首先,私家车司机违规变道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相关规定,是引发车祸的直接主要原因,其违法行为与李某身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,需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相关损失的60%。
其次,公交公司需承担次要责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,除非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。本案中,公交公司虽在车内标注了“站立禁区”标识,但早高峰乘客拥挤时,司乘人员未及时进行疏导和安全提示,未阻止李某在禁区内停留,且公交车司机在行驶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,存在明显过错,应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即便公交公司主张已进行提示,若无法提交相应证据,仍需承担责任。

最后,乘客李某自行承担10%责任。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注意到车内“站立禁区”的警示标识,明知该区域存在安全风险,仍执意停留且未扶稳扶手,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存在一定过失,该过失也是导致其损害结果加重的因素之一,因此需自行承担10%的责任。
本案判决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。提醒私家车司机务必遵守交通规则,杜绝违规驾驶;公交公司应强化安全管理,加强司乘人员培训,在高峰时段做好乘客疏导和安全提示,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;同时也警示广大乘客,乘坐公交车时,务必远离“站立禁区”,遵守乘车规则,提高自身安全意识,避免因侥幸心理酿成悲剧。